2019年4月,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库房及办公室出租合同》,约定B公司将库房及办公用房共计3026平米租赁给A公司生产经营使用。A公司将承租的库房用于经营包装装潢、其他印刷等。同时C公司亦租用B公司的厂房用于家具的加工、生产、销售,双方的厂房相邻且均无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及消防验收备案手续。2019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,C公司打磨车间东南侧起火,并蔓延至相邻的A公司经营的厂房,导致A公司的厂房及相关设备在火灾中受损,B、C公司因此次火灾亦造成一定经济损失。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现场扑救,并由消防大队作出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》,起火原因:排除小孩玩火、生活用火不慎、烟头等遗留火种、物品阴燃、自燃、外来火源、打磨车间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,但不能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。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:“未发现人为纵火”。相关部门对案涉A、B、C公司的损失进行了估价认定,诉讼时消防大队暂未出具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》。
2023年12月,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B、C公司共同向其赔偿损失3656667元。B、C公司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,不存在因果关系,应以消防部门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为前提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,同时亦是受损害方,不同意赔偿。